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 ESG 表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
1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书面辞任报告之日生效;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同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确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规划等,评估对公司业
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
(四)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实施、进展与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ESG 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ESG体系运行及各事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 ESG 管理指标
2和工作措施,并跟踪和监督目标进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六)完善公司现有 ESG 管理制度体系,推动落实公司 ESG制度要求;
(七)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健全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八)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并对
公司年度 ESG 报告中的《董事会声明》负责;
(九)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为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就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反馈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3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推进 ESG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为:
(一)审批公司 ESG 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二)审议公司 ESG 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推进公司 ESG 活动相关工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 ESG工作组负责公司 ESG工作的具体落实,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工作进展,承担委员会 ESG 工作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由 ESG 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等事项及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
第十四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
方式、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
4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委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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