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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具备相应业务

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按照该合约订明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包括远期结汇、远期售汇及相关展期、提前交割、违约处置等衍生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未

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

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外币收支预测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

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审议;

(三)负责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总部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制度制定、计划编制、合规审查、业务审批、风险监控及应急处理。

(二)证券部负责按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三)审计合规部负责合规风险的管控,负责交易合同审核,并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子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子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机构询价比价、合同签批及跟踪执

行、资金结算及会计核算。

(二)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外汇合同的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发起,合同履约的过程控制和报告、交易背景资料和业务交割的凭证单据的提交。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根据进出口部门提供的年度预计外汇交易额,分析汇总各金融机构分析研判汇率走势,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包含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报公司党委研究。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属于以下情形,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

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审议额度,按照上述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子公司业务部门根据真实外汇收支需求预测外币收付款时间和金额,发起业务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背景资料(不限于合同、订单等)报子公司财务部。

第十九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申请,向有授信合作的金

融机构发起询价比价,对比报价竞争力,会商业务部门拟定交易方案(明确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日、交割方式等),提交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易背景材料完整性和业务合规性,以业务预测结果确认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用额度,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方案审批通过后,子公司财务部将金融机构确认的

合同文本,按《湖北宜化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合同文本报业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子公司财务部逐笔登记交易业务,动态跟踪合约执行进度。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子公司财务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远期结售汇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业务调整导致合同展期、提前交割或取消,业务

部门需重新提交申请,由子公司财务部与金融机构协商相关手续,并评估变更产生的成本与风险,按原权限履行审批并执行。因汇率市场急剧波动,亏损超出单笔交易额的3%需要提级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每季度汇总分析评价远期结售汇业务风

险及损益情况,优化后续交易策略并提交公司经营层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合规部定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合规审计。

第六章风险管控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部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及时协调处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只能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要密切关注外汇汇率的变化,及时跟踪进

出口业务履约状况,并做好风险控制预案,评估研判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风险,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部配备专人,实时管控交易总额和外汇损益,异常状态及时报告,迅速研判,及时止损。

第三十条审计合规部做好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监督履职。第三十一条审计合规部应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协议等文件,保障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三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每年年度公告后,根据业务需要预测年度预计发生额,并按上市公司披露规则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告。后续业务发展,在风险可控和业务合规的前提下,也可以追加审批披露交易额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八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及时进行披露,并重新评估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必要时适度调整交易额度,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在披

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远期结售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十一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档案由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日后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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