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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4 查看全文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

网址:www.brlf.com.cn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杨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如期召开,由董事程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818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92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348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737%。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80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4532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9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

76348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6737%。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份的0.022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8%;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2.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582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5%;反对1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96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1%;反对1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9%;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3.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20%;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4.关于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20%;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5.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8%;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754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5%;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467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6%;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6%。

7.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041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3%;反对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4%;弃权3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41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3%;反对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4%;弃权3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

8.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690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770%;反对1710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937%;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40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920%;反对17101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44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6%。

9.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34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0%;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5624OO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4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77%;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5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53%。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63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9%;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5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77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36%;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5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东阿阿胶: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章):李清律师(签章):杨磊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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