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证券简称:东阿阿胶公告编号:2025-7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09: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过
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总裁孙金妮女士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92人,代表
股份2489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9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1733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6人,代表股份31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0人,代表股份3193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6人,代表股份31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5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
反对20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6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8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6%;反对20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5%;弃权6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
反对198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1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2%;反对198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1%;弃权1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9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
反对320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弃权16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0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320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8%;弃权16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0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
反对20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24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0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5%;反对20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7%;弃权24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3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2%;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4%;弃权3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5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
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32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8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8%;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4%;弃权32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
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22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4%;弃权22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0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
反对1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34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77%;反对1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0%;弃权34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补选程翔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99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9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0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2%;反对1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4%;弃权9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熊孟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