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425第0401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正文----------------------------------------------------5
一、东阿阿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7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10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3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3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4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14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15
九、结论意见-----------------------------------------------15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东阿阿胶/公司指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试行办法》指发分配[2006]175号)《有关问题的通《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指知》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工作指引》指[2020]178号)
《公司章程》指《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指《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案)》《激励计划(草案《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指修订稿)》订稿)》《激励计划(草案《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指二次修订稿)》次修订稿)》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425第0401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阿阿胶的委托,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及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阿阿胶的股票,
与东阿阿胶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鉴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的适当资格,如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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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东阿阿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东阿阿胶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鲁体改生字[1993]第25号)批准由原东阿阿胶厂改组并以定向募集方式于1994年6月4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996年7月29日东阿阿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423”。
东阿阿胶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8130028J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为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法定代表人为孙金妮。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14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393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392号)及公司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阿阿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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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25年3月14日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392号)
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具备《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25年3月14日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392号)
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具备《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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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
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
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和《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一)《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主要内容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
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监督管理、信息
披露和报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试行办法》第七条和《工作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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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 A 股普通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试行办法》第九条和《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种类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124.7209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64397.6824万股的0.1937%。其中首次授予99.8017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397.6824万股的0.1550%,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2%;预留24.9192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397.6824万股的0.038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工作指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数占授予总量的占股本总额的姓名职务量(万股)比例比例
孙金妮董事、总裁2.37631.91%0.0037%
董事、董事会
丁红岩秘书、副总2.47761.99%0.0038%
裁、财务总监
刘广源副总裁2.79292.24%0.0043%
李新华副总裁2.13591.71%0.0033%
李庆川副总裁2.06391.65%0.0032%
中层管理人员(22人)24.596919.72%0.0382%
科研骨干与高技能人员(90人)36.117528.96%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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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权益数占授予总量的占股本总额的姓名职务量(万股)比例比例
业务骨干人员(62人)27.240721.84%0.0423%
预留部分24.919219.98%0.0387%
合计124.7209100.00%0.1937%注: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授
予对象的,预留部分失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可获授股票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四条和《试行办法》第十五
条和《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期、禁售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试行办法》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工作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第二十三条和《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
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和《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
《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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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
8.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9.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
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择期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本次调整已履行的主要程序(1)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华人通[2025]68号),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东阿阿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东阿阿胶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阿阿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
八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和《工作指
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工作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结束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
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结束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结束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工作指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
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一)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所述,本次
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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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计划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依法履行了目前阶段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监事会的意见经核查,监事会已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孙金妮女士、丁红岩先生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1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卢江霞:
项颂雨: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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