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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520第0452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2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9:3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15:00。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10人,代表股份数为301613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6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数为2176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55人,代表股份数为8394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08人,代表股份数为

84617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08%。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

东及授权代表共53人,代表股份数为67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655人,代表股份数为

8394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议案7:《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8:《关于202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议案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10:《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议案11:《关于补选于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13:《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14:《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6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12、

13、14、15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同时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01443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35%;

反对106529股,弃权637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447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87%;反对106529股,弃权63775股。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14431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34%;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06529股,弃权641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446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83%;反对106529股,弃权64175股。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14410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27%;

反对108629股,弃权641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444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58%;反对108629股,弃权64175股。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99794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69%;

反对1039329股,弃权77974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98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02%;反对1039329股,弃权

779749股。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014851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73%;

反对71129股,弃权575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488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71129股,弃权57575股。

议案6:《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同意84408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26%;

反对174280股,弃权350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408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26%;反对174280股,弃权35075股。

议案7:《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281432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3.3089%;

反对20141978股,弃权3919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4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6.1501%;反对20141978股,弃权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9194股。

议案8:《关于202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同意300674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87%;

反对123580股,弃权81534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678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904%;反对123580股,弃权815349股。

议案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98497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666%;

反对1046828股,弃权206992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1500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167%;反对1046828股,弃权

2069925股。

议案10:《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301495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9%;

反对97780股,弃权200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499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07%;反对97780股,弃权20075股。

议案11:《关于补选于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994689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889%;

反对2070292股,弃权745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472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4652%;反对2070292股,弃权74575股。

议案12:《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94785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362%;

反对6759654股,弃权683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789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307%;反对6759654股,弃权68375股。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13:《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94783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353%;

反对6762154股,弃权683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78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78%;反对6762154股,弃权68375股。

议案14:《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94784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357%;

反对6762154股,弃权673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787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89%;反对6762154股,弃权67375股。

议案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94782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352%;

反对6769354股,弃权615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786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73%;反对6769354股,弃权61575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杨晨:项颂雨:

侯玉振: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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