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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正在履行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上市公司”或“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徐工机械《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职能部

门、科技分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以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徐工矿业机

械有限公司、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徐州徐

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徐州徐工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合计占公司资产总额的93.88%,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91.0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组织架构、

人力资源、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采购及外包、信息管理、财务报告、资金活动、

全面预算、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等。评价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市场营销、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核查意见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占本

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中资产总额0.25%、营业收入0.5%或税

前利润5%及以上,为重大缺陷。

(2)重要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占本

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中资产总额0.125%、营业收入0.25%或

税前利润2.5%及以上,但小于重大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定量标准的,为重要缺陷。

(3)一般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低于上述重要性水平的其他潜在错报金额。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何舞弊;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

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职能;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3)除上述两种情况规定的缺陷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核查意见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年

度合并财务报告中资产总额0.25%、营业收入0.5%或税前利润5%及以上,则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年

度合并财务报告中资产总额0.125%、营业收入0.25%或税前利润2.5%及以上,但小于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的,则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小于上述缺陷的,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岗位人员聘任与解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

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2)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3)除上述规定的缺陷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核查意见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独立财务顾问主要核查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审阅公司会议资料、《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亚审内[2024]32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

管理制度,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六、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徐工机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核查意见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徐工机械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海洋刘雪吉余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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