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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3 00:00 查看全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解除限售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2-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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