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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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516-68870901
二〇二六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云亭徐法意字第2026005号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审阅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司董事会会议
文件等资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计
1法律意见书
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
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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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徐工机械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1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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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12月25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36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8.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67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45名激励对象授予28361.6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4元/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4法律意见书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次)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次)授予日为2026年
4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0.0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67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30.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4元/股。董事陆川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次)授予日为2026年4月29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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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的交易日。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次)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次)授予日为2026年4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0.0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67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30.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4元/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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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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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徐工
机械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551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字(2026)第00000094号)、公司编制的《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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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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