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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1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3388.105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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