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
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ESG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未经公开财务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统计报表。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
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公司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应依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协调,证券部和财务部为主编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分子公司给予配合协助。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证券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定期报告具体编制计划,编制定期
报告有关部分并统一汇总合成定期报告,负责对外披露事宜。
(二)财务部负责协调、督促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编制会计报表,根据披
露要求填列定期报告中财务指标,分析指标变化原因,协助证券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三)其他业务部门、分子公司根据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至少召开两次制作定期报告工作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时指定其他人主持。会议由证券部负责组织通知。第一次会议,由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规定和要求,安排部署定期报告制作相关工作,明确编制定期报告时间表,布置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提供定期报告所需资料的内容、格式及时间。
第二次会议,会审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第一次会议布置
的经该部门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档;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交由部门和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同时明确可完成的时间,并留存公司证券部备案,个别特殊问题单独报告。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因此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在公司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将初步确认后的财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
交给董事会秘书,并安排财务部工作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证券部接到董事会秘书的通知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主要领导初审,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定期报告后,按有关议事程序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经董事会审核及董事长签署书面文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证券部应及时保存定期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定期报告正本分别报送内蒙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财务部在每一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对本报告期公司业绩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大体预计。如发现公司本报告期或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等重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证券部,书面通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由证券部根据有关要求发布预警公告。
如本报告期将对公司合并范围、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或计提减值准备、资产核销等重要事项的,财务部也应及时通知证券部,以便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宜。
第十八条与定期报告有关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由财务部编制,证券部统一汇总。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审核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需董事会专业
委员会预先审核的议题,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提涉及事项分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他议题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提涉及事项分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长审核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该业绩快报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
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由于
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或者发布修正公告,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建议该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提请股东会更换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被内蒙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定期报告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上述对有关责任人的各种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公司应当向内蒙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