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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426证券简称:兴业银锡公告编号:2026-50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0日、2026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44)、《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47)。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6年6月30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兴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1282人,代表股份

573818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6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6054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30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9人,代表股份177763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13%。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80人,代表股份88577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32734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8人,代表股份55843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0%。

(八)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7212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

反对15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1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88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36%;反对15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355%;弃权1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7218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2%;

反对15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弃权

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94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14%;反对15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227%;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7213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

反对15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3%;弃权

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89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79%;反对15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188%;弃权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7203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

反对1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2%;弃权

2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0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9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70%;反对1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502%;弃权2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7195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9%;

反对167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0%;弃权

1894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1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07%;反对167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854%;弃权1894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72018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3%;

反对16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

1908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7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80%;反对16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166%;弃权1908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57198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

反对16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2%;弃权

230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74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8%;反对16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8%;弃权230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杨艳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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