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证券简称:兴业银锡公告编号:2026-63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6年7月14日、2026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53)、《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60)。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6年7月29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吉祥;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1446人,代表股份
538367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9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9190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91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4人,代表股份149176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3%。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44人,代表股份53126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25870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3人,代表股份27256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0%。
(八)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597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1%;反对212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弃权
2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73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14%;反对212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077%;弃权2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3565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2358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2%;弃权
3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4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419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36%;反对2358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401%;弃权3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杨艳梅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