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
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全体员工。
(四)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四条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
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全体监控对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出现变更时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更新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协助董事会秘书作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
第七条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八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
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发布的信息进
行清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同时向内蒙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十一条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
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
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相关部门以作为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五条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监控工作及相
关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六条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责任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