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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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21日15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
场4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法律意见书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B 股股东应在 2025 年 5 月 9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49】人,代表股份合计【1286824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46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68226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218598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46】人,代表股份【104584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21】%。其中现场出席【45】人,代表股份【884157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88】%;通过网络投票【201】人,代表股份【1616834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全面预算的议案》;
4.《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向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投资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
9.《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其中,《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关于向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投资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九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6643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表决权股份,下同)的99.9860%;反对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2.《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67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450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3.《关于2025年度全面预算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25312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14%;反对33558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8%;弃权1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4.《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86643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1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5.《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8664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6.《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664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弃权1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7.《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007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41%;反对34486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0%;弃权2263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
8.《关于向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投资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5374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6675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1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涛经
经办律师:
刘竹雀陈晓玲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