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张旅破管字第1号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1日,贵院裁定受理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大庸古城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5年11月3日,贵院裁定受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张旅集团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5年12月16日,贵院裁定批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张旅集团公司与大庸古城公司(以下合称“重整企业”)负责全面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根据重整企业向管理人提交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截至2026
1年2月5日,重整企业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
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
完毕或者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
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资本公积
转增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投资款支付情况根据重整计划及张旅集团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合计应向张旅集团公司支付投资总对价1586300000元。截至2025年12月22日,张旅集团公司已收到全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
1586300000元,资金已存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重整
投资人投资款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2(二)破产费用支付情况
重整企业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应由重整企业承担的全部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执行重整计划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
(三)现金偿债款项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偿债现金的分配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截至目前,重整企业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完成现金偿债资源分配。
(四)债权人股票划转/提存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张旅集团公司以原有总股本40481768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404817686股股票,其中38817686股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实施以股抵债。截至目前,张旅集团公司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完成转增股票分配,剩余债权人因尚未提供领受股票账户等原因暂未分配。
管理人已经监督张旅集团公司将该部分抵债股票提存至管
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待后续符合分配条件后向有关债权人进行分配。本次重整中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划转给相关债权人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五)重整投资人股票划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张旅集团公司以原有总股本40481768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3共计转增404817686股股票,其中366000000股转增股票
用于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截至2025年12月30日,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全部划转至各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经审查,截至2026年2月5日,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重整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义务已履行完毕。管理人特就执行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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