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湘人张(2025)法意字54号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1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
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
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24年度董事会决议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
2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坚持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股份总数
1515046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425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75名,所持股份总数34127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43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8名,所持股份总数1549173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684%。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见证律师、财务顾问及董事会邀请的有关嘉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审议<聘任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7、《关于审议<2025年度贷款总额>的议案》8、《关于审议<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9、《关于审议<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新购客运车辆>的议案》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暨2024年度董事会、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24年度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及修正公告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5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83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0%;反对197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6%;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590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24%;反对197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41%;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35%。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83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7%;反对19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9%;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4%。
6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59001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82%;反对19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3%;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35%。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67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3%;反对21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2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574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52%;反对21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30%;弃权2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18%。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83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7%;反对19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9%;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590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82%;反对198192股,占出席会议
7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3%;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35%。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329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3%;反对353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弃权2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436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075%;反对353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98%;弃权2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27%。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聘任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67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3%;反对214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574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52%;反对214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13%;弃权2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35%。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贷款总额>的议案》
8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4693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7%;反对207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3%;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800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13%;反对207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8%;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9%。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50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4%;反对458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1%;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55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146%;反对458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4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7%。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新购客运车辆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676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7%;反对231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9股份的0.1494%;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59%。
同意11783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91%;反对23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9252%;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见证律师:王智能张沛琳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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