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张志元先生、罗新华先生、
万刚先生、孔鹏志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元先生、罗新华先生、万刚先生、孔鹏志先生的任职情况
以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