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
范风险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对委托理财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总监牵头,成立委托理财业
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二条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计与监督,监督委托理财
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工作
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交易信息。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2-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