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1号乙远洋大厦 A座 27-28 层 邮编:266071
27-28/F Tower A COSCO Plaza 61B Hong Kong Middle Road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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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1-法律意见书5. 公司2025年4月1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25年3月31日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委任表格》;
6. 公司2025年4月26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及2025年4月25日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委任表格》;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2-法律意见书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3月31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委任表格》。
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黄冈晨鸣为黄冈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建设黄冈晨鸣二期项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5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5年4月25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委任表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30在山东省寿光市
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
-4-法律意见书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胡长青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7日。经查验相关资料,并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及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351399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12%(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
-5-法律意见书
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681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9%(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6312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1%(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
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692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17626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9%(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
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71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252155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81%(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以-6-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0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28244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8%(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7-法律意见书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0884711892.0954%424836857.6891%11907480.2155%
A 股、B
股中小3767951446.3563%4248368552.2667%11192481.3770%投资者
A 股 471890727 98.7203% 5652826 1.1826% 464300 0.0971%
B 股 24964763 39.9752% 36830859 58.9760% 654948 1.0487%
H 股 11991628 99.4073% - 0.0000% 71500 0.5927%
2.00《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0888921892.1031%424993827.6919%11329510.2051%
A 股、B
股中小3772161446.4081%4249938252.2861%10614511.3059%投资者
A 股 471932827 98.7291% 5668523 1.1859% 406503 0.0850%
B 股 24964763 39.9752% 36830859 58.9760% 654948 1.0487%
H 股 11991628 99.4073% - 0.0000% 71500 0.5927%
3.00《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8-法律意见书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873842786.6461%7166647312.9708%21166510.3831%
A 股、B
股中小1570495119.3215%6353234578.1624%20451512.5161%投资者
A 股 471803127 98.7020% 4814523 1.0072% 1390203 0.2908%
B 股 3077800 4.9284% 58717822 94.0229% 654948 1.0487%
H 股 3857500 31.9776% 8134128 67.4297% 71500 0.5927%
4.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635912786.2155%7401557313.3960%21468510.3886%
A 股、B
股中小1582715119.4718%6337994577.9749%20753512.5533%投资者
A 股 471925327 98.7275% 4662123 0.9753% 1420403 0.2972%
B 股 3077800 4.9284% 58717822 94.0229% 654948 1.0487%
H 股 1356000 11.2409% 10635628 88.1664% 71500 0.5927%
5.00《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0898121892.1197%419682857.5958%15720480.2845%
A 股、B
股中小3774211446.4333%4196828551.6327%15720481.9341%投资者
A 股 472319227 98.8099% 4806526 1.0055% 882100 0.1845%
-9-法律意见书
B 股 24598863 39.3893% 37161759 59.5059% 689948 1.1048%
H 股 12063128 100.0000% - 0.0000% - 0.0000%
6.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0936732192.1896%413917827.4914%17624480.3190%
A 股、B
股中小3812821746.9083%4139178250.9234%17624482.1683%投资者
A 股 472377130 98.8220% 4523223 0.9463% 1107500 0.2317%
B 股 24927063 39.9149% 36868559 59.0364% 654948 1.0487%
H 股 12063128 100.0000% - 0.0000% - 0.0000%
7.00《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0314591191.6265%454150838.2704%5659000.1031%
A 股、B
股中小3530146443.4306%4541508355.8732%5659000.6962%投资者
A 股 467544720 98.5107% 6525976 1.3750% 542500 0.1143%
B 股 23538063 37.6907% 38889107 62.2718% 23400 0.0375%
H 股 12063128 100.0000% - 0.0000% -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胡长青、李兴春、李伟先、董连明、袁西坤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年度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东性赞成反对弃权
-10-法律意见书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8097877787.0516%7058792312.7756%9548510.1728%
A 股、B
股中小1794530122.0777%6238229576.7476%9548511.1747%投资者
A 股 474020077 99.1658% 3664473 0.7666% 323303 0.0676%
B 股 3101200 4.9658% 58717822 94.0229% 631548 1.0113%
H 股 3857500 31.9776% 8205628 68.0224% - 0.0000%
9.00《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8066697786.9952%7049953212.7596%13550420.2452%
A 股、B
股中小1763350121.6941%6229390476.6388%13550421.6671%投资者
A 股 473708277 99.1005% 3696273 0.7733% 603303 0.1262%
B 股 3101200 4.9658% 58597631 93.8304% 751739 1.2037%
H 股 3857500 31.9776% 8205628 68.0224% - 0.0000%
10.00《关于开展设备融资业务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8024356886.9185%7117983512.8827%10981480.1988%
A 股、B
股中小1721009221.1732%6297420777.4758%10981481.3510%投资者
A 股 473530577 99.0633% 4010676 0.8390% 466600 0.0976%
B 股 2855491 4.5724% 58963531 94.4163% 631548 1.0113%
-11-法律意见书
H 股 3857500 31.9776% 8205628 68.0224% - 0.0000%
11.00《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690202786.3137%7455087613.4928%10686480.1934%
A 股、B
股中小1637005120.1397%6384374878.5456%10686481.3147%投资者
A 股 472810727 98.9128% 4760026 0.9958% 437100 0.0914%
B 股 2735300 4.3799% 59083722 94.6088% 631548 1.0113%
H 股 1356000 11.2409% 10707128 88.7591% -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00《关于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3899173697.5513%122493672.2170%12804480.2317%
A 股、B
股中小7481524292.0435%51867576.3812%12804481.5753%投资者
A 股 473089478 98.9711% 4269475 0.8932% 648900 0.1358%
B 股 60901740 97.5199% 917282 1.4688% 631548 1.0113%
H 股 5000518 41.4529% 7062610 58.5471% -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00《关于终止建设黄冈晨鸣二期项目的议案》
-12-法律意见书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51982085294.0816%314045515.6839%12961480.2346%
A 股、B
股中小5653402369.5526%2345227628.8528%12961481.5946%投资者
A 股 474163578 99.1958% 3179675 0.6652% 664600 0.1390%
B 股 41546421 66.5269% 20272601 32.4618% 631548 1.0113%
H 股 4110853 34.0778% 7952275 65.9222% - 0.0000%
14.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814768186.5392%7326342213.2598%11104480.2010%
A 股、B
股中小1736235221.3605%6280964777.2733%11104481.3662%投资者
A 股 472063778 98.7565% 5465175 1.1433% 478900 0.1002%
B 股 4474550 7.1649% 57344472 91.8238% 631548 1.0113%
H 股 1609353 13.3411% 10453775 86.6589% -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00《关于黄冈晨鸣为黄冈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767428186.4535%7367932213.3351%11679480.2114%
A 股、B
1688895220.7781%6322554777.7850%11679481.4369%
股中小
-13-法律意见书投资者
A 股 471590378 98.6575% 5881075 1.2303% 536400 0.1122%
B 股 4474550 7.1649% 57344472 91.8238% 631548 1.0113%
H 股 1609353 13.3411% 10453775 86.6589% -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4-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