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
3.公司2025年11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5.公司202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
2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1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3.2025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山东高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函,提议向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2025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补充通知》,增加审议《关于参与潍坊至沂源高速施工一标段投标的议案》《关于参与潍邹高速昌乐联络线工程投标的议案》,除上述变动外,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9日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经十路14677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董事长林存友先生因公出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万雨帆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2025年12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验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7640951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其中非关联股东2人,所持有公司股份107347804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9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4433949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
4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3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并由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对表决投票进行清点、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9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178175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及关联回避股东持股数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0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9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435649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及关联回避股东持股数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全部3项议案,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序决议案总票数号票数占比票数占比票数占比《关于参与沂
1源至邹城高速12080622999.20%9530240.78%225000.02%121781753投标的议案》
5同意反对弃权
序决议案总票数号票数占比票数占比票数占比中小股东表决
1346012593.24%9530246.60%225000.16%14435649
结果《关于参与潍坊至沂源高速
12080622999.20%9530240.78%225000.02%121781753
施工一标段投
2标的议案》中小股东表决
1346012593.24%9530246.60%225000.16%14435649
结果《关于参与潍邹高速昌乐联
12080622999.20%9530240.78%225000.02%121781753
络线工程投标
3的议案》中小股东表决
1346012593.24%9530246.60%225000.16%14435649
结果
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补充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6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负责人:
郑继法
见证律师:
付胜涛陈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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