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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而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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