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财
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对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