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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集团: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1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及处置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党群工作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价变动情况,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息。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风险级别: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价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现舆情,及时响应,快速掌握信息发

2布的主动权,防止信息真空,避免不实信息地传播。

(二)真实性原则。遵循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和评估,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舆情核心问题,主动查证,并解答公众疑问。

(四)持续性原则。关注和跟进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持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五)沟通性原则。保持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向公众传递信息。

(六)依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舆情事件。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舆情信息的风险级别,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处或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舆情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尽快采取具体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3(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公司知情人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或人员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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