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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872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2026年6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东城

区沙滩后街22号院2号楼、3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4780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6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031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2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572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0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00关于2026年度董事(津贴)薪酬方案

6.0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7.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00关于解除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4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25%;反对581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0%;

弃权46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233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740%;反对581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07%;弃权46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3%。2.00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31394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89%;反对6413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1%;

弃权46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636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032%;反对6413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90%;弃权46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8%。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454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58%;反对823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3%;

弃权23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4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186%;反对823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23%;弃权23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91%。

4.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258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57%;反对8423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5%;

弃权2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5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79%;反对8423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59%;弃权2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2%。5.00关于2026年度董事(津贴)薪酬方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1362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00%;反对672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4%;

弃权46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31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262%;反对672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63%;弃权46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5%。

6.0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684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20%;反对580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5%;

弃权25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76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12%;反对580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48%;弃权25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0%。

7.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12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98%;反对6393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9%;

弃权25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816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64%;反对6393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27%;弃权25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8%。8.00关于解除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339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90%;反对213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4%;弃权1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39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90%;反对213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4%;弃权1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至8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8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李露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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