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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证券代码:000503编号:2025-45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

大会于2025年6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院2号楼、3号楼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412人,代表股份29102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65%。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410人,代表股份3119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790%。

1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4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9%;

反对5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7%;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14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38%;反对5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9%;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

提案2.00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82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8%;

反对11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8%;弃权

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2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36%;反对11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18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

提案3.00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3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3%;

反对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1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17%;反对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5%;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9%。

提案4.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7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9%;

反对11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6%;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0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63%;反对11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113%;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4%。

提案5.00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89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92%;

反对476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9%;弃权

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63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68%;反对476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2797%;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

提案6.00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286142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31%;

反对481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9%;弃权

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6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562%;反对481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4288%;弃权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

提案7.00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040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0%;

反对487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1%;弃权

1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292%;反对487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269%;弃权1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0%。

提案8.00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83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4%;

反对10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弃权

145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9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72%;反对10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的3.3360%;弃权145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8%。

提案9.00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71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4%;

反对10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弃权

2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90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49%;反对10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424%;弃权2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7%。

提案10.00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0%;

反对5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弃权

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8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55%;反对5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4%;弃权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0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5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卞振华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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