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落实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监
管机构工作人员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因职务、业务往来或其他原因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1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程追溯、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更新、核实、报送及管理,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
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股价存在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事项,均属于内幕信息范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及外部相关单
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财务、投资、审计、生产、销售等部门中能够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
3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
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知情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及号码、所属单位、职务、与公司关系、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会谈、电话、邮件等)、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5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具体环节进展情况等: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相关人员拒不签名的,公司应在备忘录中注明原因,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
6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
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保密义务与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知情人不得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或私下交流
等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内幕信息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对内幕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信息的
知悉范围,尽量缩小知情人规模;内幕信息相关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会议应明确保密要求,参会人员签署的会议记录应严格管理;公司与外部合作方、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
7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从事其他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采用
纸质和电子双轨制保管,确保完整、可追溯;档案自内幕信息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保管期间应采取防潮、防火、防盗、防篡改等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相关档案,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据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导致登记不及时、不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或错误的;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
他人交易的;拒绝配合内幕信息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制作的;
违反保密管理要求,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8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解
聘等处分,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规定报送监管机构,由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
9附件1: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2)
证券代码:000504证券简称:南华生物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内幕信息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内幕信序身份证号所在单职务内幕信息登记时知情人员国籍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息所处登记人
号码位/部门/岗位息内容公开时间姓名时间地点方式阶段间注3注4注5注610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11附件2: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方参与机构和人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式员
注1: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注2:若参与人员拒不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应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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