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独立董事佘利文、林锋、朱丽梅、赵亚青(因换届原因离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了核查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2025年1月1日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独立董事佘利文、林锋、朱丽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已离任独立董事赵亚青在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公司现任及离任独立董事均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妨碍独立、客观履职判断的情形,无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事项。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佘利文、林锋、朱丽梅、赵亚青(因换届原因离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意见。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