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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物:南华生物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ST生物 --%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交易,是指以商品为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任何相关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仅限于套期保值、管理风险的目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正常运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1—第五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交易目的、品种、额度、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商品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第七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开展商品期货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2—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交易账户开设与管理、资金调度、财务核算及凭证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期

货交易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交易账户资金出入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严禁出借账户或使用非公司账户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以采购、销售为主的团队跟踪期货交易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针对不同交易品种或交易对手设定止损限额,明确止损流程并严格执行;指定专人跟踪交易进展及市场价格变动,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执行、风险评估、盈亏及止损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必须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授权

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公司授权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期货交易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期货交易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商品期货交易的审批程序、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3—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工作不尽职导致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要求补偿损失。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商品期货交易的

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目的、品种、场所、保证金上限、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及风险提示等。

第十七条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本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商品期货交易的开展情况及套期保值效果。

—4—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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