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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

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辞任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到相关书面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1公司董事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等,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签字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2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

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通过合法途径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相关约定。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

3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移交存在瑕疵或违反

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追偿,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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