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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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1月7日下午15:00召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马可昕、郭振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所有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要求、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地点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5-6号山东财欣大厦9层,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翁占斌主持。
3.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2,117,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6,051,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06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1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314,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066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1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翁占斌主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34,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8%;反对459,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3%;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3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2%;反对459,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2%;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079,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4%;反对3,91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9%;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76,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10%;反对3,91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2%;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38,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25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弃权1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3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4%;反对25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3%;弃权1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