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7证券简称:珠海港公告编号:2025-030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93号
铭泰城市广场1栋20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总裁冯鑫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11人,代表股份
1287666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71%。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574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9人,代表股份11918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邹俊善、陈鼎瑜、刘国山、郑颖四位独立董事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提案1.00202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30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反对25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92%;弃权1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304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2%;反对254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84%;弃权1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2同意28745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2%;反对13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65%;弃权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4.00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452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13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3%;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275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0%;反对29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34%;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86%;反对29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4%;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0%。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6.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441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113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933%;弃权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4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48%;反对113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6%;弃权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36%。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黎德宣、苏宝如;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4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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