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
定使用和保管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德皓核字[2025]00000825号),认为:珠海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珠海港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珠海港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未出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珠海港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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