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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及健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期间间隔1.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配条件及比例: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界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2.现金分红的比例要求

(1)正常经营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情况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股东会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及金额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中期分红方案。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现金分红之余,若因扩大股本规模或其他合理需要,且具备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发放股票股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董事会需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详细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原因,相关议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在定期报告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披露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

(四)特殊情形处理

1.根据《分红管理制度》,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可适当降低现金分红比例;若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相关情况需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2.如公司当年度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分红管理制度》,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制定过程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公众投资者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调整原因,保障股东权益。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公众股东参与表决。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研究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

低比例等事宜,详细记录相关决策过程并形成书面档案妥善保存;

3.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需在决议中记载异议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4.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普通利润分

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制

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并及时答复;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表决。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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