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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市值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市值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增强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秉持系统思维,坚持整体推进,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模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工作遵循资本市场规律和内在逻辑,公司科学

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为根本开展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市值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确保各项行为合法合规、规范有序。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市值增长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公司持续关

注资本市场动态及公司股价走势,建立健全常态化、持续化的市值管理机制。

(五)诚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恪守诚信底线,尊重中小股东及

外部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董事会秘书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事务及监测工作;公

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与落地。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并对战略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投资回报,坚持稳健经营理念,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推动投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董事长积极督促关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决议落地执行,推动公司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与发展质量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深入参与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重点向市场解读公司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计划和具体举措,助力公司向资本市场有效传递投资价值。

第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拟定市值管理实施

方案及具体实施计划,跟踪方案实施进度及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牵头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若发现相关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资本市场沟通、舆情监测、市值

表现监测及分析等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运用下列工具,推动公司价值实

现与持续提升:

(一)并购重组。深耕主责主业,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整合行业优

质资产;根据自身产业基础和发展规划,适时并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优质企业;有序剥离不良资产,优化业务结构和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价值。

(二)长效激励。适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灵活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核心员工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定,充分调动管

理层、员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牢固树立投资者回报理念,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特点、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大额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保障公司持续经营与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逐步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与持续性,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

(四)信息披露。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以投资者需

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价值判断与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支撑。

持续优化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合规渠道与方式,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发展规划,如实揭示公司经营发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种场合和方式,积极向投资者展现公司内

在价值;定期举办业绩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广泛认同。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合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在市值管理工作中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

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相关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相关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市值监测预警体系,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核

心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深入分析指标异动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本制度规定的合规措施予以应对。

第十三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市值严重低于行业平均水

平等情形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

实际财务状况的前提下,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全面摸排、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开展路演等方式,向市场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核心信息,积极传递公司内在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必要时采取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市值

管理方式,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合法权益,向资本市场传递对公司长期价值的信心;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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