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26-02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时间:2026年4月1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至
2026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武汉保利广场 A座33楼3311室会议室。
(三)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0人,代表股份44209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5114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8人,代表股份698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6%。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8人,代表股份698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8人,代表股份698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125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6%;反对2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5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4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82%;反对2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1%;弃权5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41259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5%;反对3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弃权5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44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39%;反对3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5%;弃权5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6%。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75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2%;反对8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弃权5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3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613%;反对8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56%;弃权5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32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7%;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
弃权3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1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30%;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00%;弃权3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94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7%;反对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
弃权5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2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567%;反对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75%;弃权5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6年 3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思、胡文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2026鄂国浩法意 GHWH041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