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01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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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市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邮政编码:430077 Zhongshenzhenghuan Certifred Public Accq LantsLLP17-18/FYangtze Fver (ndustry Bui1ding.No166Zhorgbe1 RoadRshan430077 电话Tel:027-86791215传真Fax:027-85424329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10151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华塑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华塑控股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方正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泽
2025年12月31日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2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7,644,935股,每股发行价为1.00元,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47,644,935.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38,500,417.81元。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14-0023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 247,644,935.00元已于2020年12月22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侯支行开设的22821101040026547募集资金专户。
在扣除剩余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后(承销费和保荐费总计8,000,000.00 元,公司前期已预付1,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240,44,935.00元,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代上述对象缴入的出资款240,644,935.00元。
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于2020年12月22日全额转入公司控股子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武侯支行 22821101040026547 存放的本次募集资金已无余额。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情况
根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A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64493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44,517.19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500,417.81元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大额资金支付情况: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一般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支付了公司基于执行与魏勇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0元;于2020年12月23日支付了公司与魏勇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款项80,00000.00元;于2021年1月19日支付了四川宏志案件判决应付款47,838,115.39元。
2、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前次非公开发行A 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A.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一致,无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A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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