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证券代码:000510编号:临2025-55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13223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87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736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29028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661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736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5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1%;反对45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4%;弃权4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37%;反对45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弃权4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7%。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8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97%;反对50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8%;弃权45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7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85%;反对50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4%;弃权45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张盘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