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证券代码:000510编号:临2025-30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
2025年5月2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8人,代表股份13338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350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2人,代表股份803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3人,代表股份2959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2人,代表股份803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2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0%;反对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7%;弃权4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3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2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87%;反对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83%;弃权4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0%。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9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3%;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6%;弃权47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5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1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2%;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47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6%。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89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7%;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6%;弃权477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9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96.2936%;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477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3%。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76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8%;反对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2%;弃权480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8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7%;反对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3%;弃权480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8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7%;反对6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7%;弃权469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9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89%;反对6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2%;弃权469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40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04%;反对6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9%;弃权50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53%;反对6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3%;弃权50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5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2%;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6%;弃权520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96%;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5%;弃权520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9%。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5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61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68%;反对6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6%;弃权50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6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93%;反对6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弃权50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7%;反对100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571%;弃权2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9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3%;反对100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7%;弃权2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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