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证券代码:000510公告编号:临2026-39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上午9:15至2026年7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主持。
1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股份165550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3285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3人,代表股份62264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5人,代表股份6226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3人,代表股份62264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7%。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局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董事局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2同意16538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反对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9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9%;反对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9%;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42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7%;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3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7%;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3(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42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35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2%;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7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1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9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8%;反对1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4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审议《关于提名刘江东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87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反对1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0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2%;反对1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刘江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5.02审议《关于提名彭朗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81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95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99.7281%;反对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60%;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彭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5.03审议《关于提名吴洋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77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7%;反对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92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8%;反对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吴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5.04审议《关于提名冯少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7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300股),占出席
6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9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0%;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冯少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关于提名张锦章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155911685股6.02.候选人:《关于提名冯慧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155905906股6.03.候选人:《关于提名荆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15590710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关于提名张锦章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52626319股6.02.候选人:《关于提名冯慧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52620540股6.03.候选人:《关于提名荆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52621735股
7(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张锦章先生、冯慧女士、荆丹女士
当选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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