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包括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预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若减持计划符
2合向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将由董事会秘书
处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备,并及时披露减持计划,且相关公告披露满15个交易日后,方可实施减持。
在减持期间及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时,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交易结果报备交易所,并按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将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3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i)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ii) 刊
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如情况特殊(如应付紧急财务承担(按《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定义))则除外)(如出现延迟公布业绩情况,前述业绩刊发之日将顺延);
(二)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五)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及其承诺不转让公司股份的期限内,均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即剩余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职时确定的任期届满离任并委
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增持计划,并自愿披露的,应及时
在公司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5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须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减持主体姓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及方式等;
(三)拟减持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拟减持的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应及时发布相关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在未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a) 须于有关董事提出批准买卖相关证券的请求后五个营业日内回复该董事;及(b) 按
6上述(a)项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的五个营业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上述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需保存书面记录,以证明其已根据上述第二十三条规
定发出适当通知并已获得确认,且相关董事亦已就该事项收到书面确认。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
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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