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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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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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69号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于 2026年 9月 8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年 9月 8日通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出《二零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 2026年 9月 9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4 日(星期四)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
金湾区创业北路 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大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 A股股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59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0351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44%,其中: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819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89%。其中,现场出席 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8259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339%;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5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59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0%。
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5532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5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股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验证;现场出席的 H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股份数的比 股份数的比 股份数的比
例 例 例
439940103 99.9065% 392826 0.0892% 18900 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就上述提案已对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沈 敏
经办律师:
王 汝
日期:2026年 9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