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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025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渝开发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25年版)

第一条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公司党委、经营层和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要求。

公司党委和经营层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和经营层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

任。(二)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公司各职能部室、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参与或组织制定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目标考核。

3.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整改。

5.协助生态环境保护污染事故的调查,协助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6.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信访事项。7.督促各建设项目按照法定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

或转办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销号。

8.督促各单位及建设项目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事项开展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9.及时如实上报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四)其他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照职责,参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协助各单位及建设项目完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或

转办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五)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职责

1.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

4.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具体承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或转办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整改销号。

6.依法依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事项。

7.及时如实报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对可能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完善相应的手续,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2.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

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

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相应手续应当重新进行申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

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中涉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保合法合规。

(二)设计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

施工中按照有关批复内容、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1.噪声污染防治

(1)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降低对附近居民产生的影响。

(2)建设项目的夜间施工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许可证明,并及

时张贴告示,同时做好周边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2.水污染防治

(1)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多级沉淀池,满足排放标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施工污水散排。

(2)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现场条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编

制排水方案,设置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建筑工地垃圾应当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2)施工现场应当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垃圾桶(箱),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分类收集、存放。施工现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对生活垃圾进行清纳。

4.大气污染防治

(1)项目建设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费用投入。

(2)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等

要求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3)施工现场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处理。

5.建设项目的生态绿化工程

(1)建设项目实施前,对项目所在地和周边绿化工程要实行

保护移栽,不得破坏。

(2)建设项目与绿化工程要同步完工,做到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督促施工现场对裸露地面进

行覆盖;超过规定时限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验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属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

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5.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备案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条土地及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保护

(一)应对建设用地、出让土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加强对受委托整治储备土地的巡查检查,防止被非法占用倾倒污染环境的垃圾或其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三)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红线内土壤的保护,发

生污染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治理。(四)土地整治过程中,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土地、土壤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

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通过。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学习及会议

(一)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每

年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公司每年组织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不少于2次,总结

上一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治理

(一)每季度开展日常排查、重点抽查,季度末形成通报。

(二)在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前开展专项检查。

(三)对排查出的隐患,清单管理,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重大隐患,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

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或交办事项处理

(一)中央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上级单位转办或交办的

相关问题,应当落实整改方案。(二)严格按照定目标、定责任、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进行整改。

(三)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向生态环保督察组申请整改销号。

第九条应急处置

(一)发生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立即在涉险区域设置危害

警告标志、提示标志,加强现场管理。

(二)向属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

第十条考核考评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所属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公司,作为评优、评先、绩效发放的依据。

(一)对中央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或交办的相关问题处置不到位。

(二)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处罚。

(三)排查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四)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审查备案及信息登记。

(六)未依法进行“三同时”。(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重庆市

委、市政府及上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存在歧义的或

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的,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渝开发〔2021〕119号)同时废止。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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