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全流程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流动合规、使用高效、信息透明,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结构化主体。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核心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控、分级授权、权责清晰;
(二)预算刚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授权审批、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衡;
(四)全程留痕、可追溯、可审计;
(五)严禁资金占用、严禁违规拆借、严禁违规担保;
1(六)合规披露、主动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出的分类和依据
第五条根据资金支出的性质,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日常经营资金支出:经营采购、劳务薪酬、税费、运营费
用、财务费用等;
(二)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购置及改良、利润分配及股份回购等;
(三)投资与融资支出:对外投资、借款本息偿付、委托理财及对外担保等;
(四)募集资金专项支出;
(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及其它资金支出:集团内部资金调
拨、关联方合规往来、账户间划转、存款、票据、质押等。
第六条公司资金支出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资金计划及预算调整文件;
(三)资金支出有权批准人的有效审批;
(四)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决议文件及必要合同;
(五)合法的外部单据;
(六)规范的内部审批单据与支付指令;
(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文件等。
第三章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资金支出按金额、按性质、按风险分级授权批准,大额
资金实行双签/联签,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具体规定如下:
2一、日常经营资金支出的审批
(一)经营性采购资金支付依据各子公司制定的结算资金管理规定,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
(二)薪酬性支出根据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由公司及各子公
司人事部门经理、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
(三)税金及费用性税金按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缴款书直接支付;
(四)其它费用性支出应严格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制定的《费用开支管理制度》执行。对于年度预算内的日常费用支出由职能部门提供支付申请以及必要和完备的合同单据,由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
对于预算外费用支出应由职能部门提前按临时预算编制程序编制,经审批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内部审批手续)。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购置支
出、各项对外投资性资金支出及对外担保事项,需按照《公司章程》《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由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财
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
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经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总裁(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认并签订合同后方可生效。在支付建设款项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工程进度执行,申请付款部门应准备完
3备且详细的支付凭据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付款时,首先必须审核其与所签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资产决算、财产明细表等各项数值、
单价、金额、合计数是否一致无误;合计金额是否与发票、运单等有效单据上列明数额相符;建设项目验收内容是否与有关文件相符;是
否经有关人员签名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以上内容齐全、完整、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支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经董事会及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支出、借款本息偿付、委托理财支出及对外
担保应严格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的审批(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逐级审批;
(二)公司向子公司调出资金,首先需由该子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三)子公司向公司调入资金,首先需由公司向子公司发出划转
资金通知,由调出方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各子公司之间不允许进行资金调度;
(五)公司或子公司内部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长短期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开(销)户,由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如以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应按照公司《对
4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除以上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及
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履行决策程序,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八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拆借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进行委托理财或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对资金业务有批准
权的审批人应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上述人员因公外出时,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有批准权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四章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的资金支出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
核、办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出。对于经营性采购资金支付各子公司必须制定相应的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并遵循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下规定不包括经营性采购资金支出。
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付申请
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原始单据;若需经总裁办公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相关决议。
5(二)支付审批
申请审批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费用控制员→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总
监→总裁(总经理),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财务部门经理应当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对方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支付申请,财务部门不得执行。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后,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在支付月度内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公司各子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制定详细的执行办法,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章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支出的各层审签人的职责如下:
(一)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支付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6(三)财务部门经理对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关凭据单
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对其负责;
(四)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资金支出的各层审签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资金安全,防范无完整审批或越权审批、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
第六章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确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犯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积极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7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办理资金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控制度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及时、真实核算关联方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同时,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8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公司应按监管要求定期报送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或内审报告。
第七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资金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且只能由
出纳人员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
行账户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
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
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每季度必须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以下事项:
(一)非经营业务结算且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新增贷款情况、原有贷款使用情况;
(三)新增担保情况、原有担保执行情况;
(四)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情况;
(五)银行未达账项检查核对情况;
(六)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指标执行情况表、费用明细表、资产负
9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内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
开展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收支业务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向总裁、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条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资金支出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
是否符合规定,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票据是否妥善保存并建立台账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的重大收支,应每周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汇报。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的日常资金支付中由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
10在资金审批中越权行事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
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发现公司或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罢免,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对外担保,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