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
1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前述聘请中介机构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沟通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就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2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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