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XI’AN) LAW FIRM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
7&15F Ronghe Cloud Centre No.139 South Taibai Road Xi'an Shaanxi Province P.R.C
电话/Tel:(8629)88360127 / 88360128 / 88360726 传真/Fax:(8629)
邮编/Zip Code:710065 电话/Tel:029-88360128 传真/Fax:029-88360129
88360129
北网址京/W市ebsi康te:达Ht(tp:西//w安ww.)kan律gda师xa.c事om 务所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慧律师、吕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议案等
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1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二)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等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17)。《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2025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
15日0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西安市高新区西太路737号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北院区保障楼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今女士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75名,代表公司股份7401515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44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6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465人,代表公司股份198032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76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72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215063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5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6%。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2名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了公司第十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并充分、完整的披露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具体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提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8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没有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议案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及表决
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会次会议有议案名称会议有表决
同意(股)议有表决权股反对(股)弃权(股)表决权股权股份总数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的比例比例1.00《2024年度董
73437629899.2197%55495000.7498%2258000.0305%事会工作报告》2.00《2024年度监
73437609899.2197%55651000.7519%2104000.0284%事会工作报告》3.00《2024年度财
73435739899.2172%55554000.7506%2388000.0323%务决算报告》4.00《2024年度利
73347939899.0985%64205000.8675%2517000.0340%润分配预案》
5同意反对弃权
占出席本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会次会议有议案名称会议有表决
同意(股)议有表决权股反对(股)弃权(股)表决权股权股份总数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的比例比例5.00《2024年年度
73436399899.2181%55476000.7495%2400000.0324%报告》及其摘要6.00《2025年度财
72803415398.3628%119272451.6115%1902000.0257%务预算报告》7.00《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
73449119899.2352%54205000.7324%2399000.0324%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提案》8.00《关于修改<公
73441709899.2252%54855000.7411%2490000.0336%司章程>的议案》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议案名称会议中小股会议中小股会议中小股
同意(股)东有表决权反对(股)东有表决权弃权(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1.00《2024年度董
1573104773.1461%554950025.8040%2258001.0499%事会工作报告》2.00《2024年度监
1573084773.1451%556510025.8765%2104000.9783%事会工作报告》3.00《2024年度财
1571214773.0582%555540025.8314%2388001.1104%务决算报告》4.00《2024年度利
1483414768.9757%642050029.8540%2517001.1704%润分配预案》5.00《2024年年度
1571874773.0889%554760025.7952%2400001.1160%报告》及其摘要6.00《2025年度财
938890243.6564%1192724555.4592%1902000.8844%务预算报告》7.00《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1584594773.6803%542050025.2042%2399001.1155%(特殊普通合伙)
6同意反对弃权
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议案名称会议中小股会议中小股会议中小股
同意(股)东有表决权反对(股)东有表决权弃权(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的提案》8.00《关于修改<
1577184773.3358%548550025.5064%2490001.1578%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核查、验证了以上各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为《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慧吕岩(签字):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