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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

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

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2-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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