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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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音像资料等资料,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2-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律法规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向外报送需向董事会秘书申请,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后
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
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途径或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并登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的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行为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