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7证券简称:荣安地产公告编号:2025-01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20楼会议室(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荣安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久芳。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1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80人,代表股份2491509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5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446316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45192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4%。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175人,代表股份45194
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
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议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95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172%;反对422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5%;弃权3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3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200%;反对422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5%;弃权3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议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3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5%;反对394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2%;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49%;反对394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19%;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议案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75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261%;反对400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6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17%;反对400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1%;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议案4.00《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2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2%;反对392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4%;弃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1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85%;反对392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0%;弃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议案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6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7895%;反对491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弃权3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50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73%;反对491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39%;弃权3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议案6.00《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95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434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弃权3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0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63%;反对434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5%;弃权3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1%。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股东王丛玮、俞康麒、蓝冬海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议案7.00《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
同意248053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5%;反对1057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4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1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59%;反对1057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82%;弃权4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
(八)议案8.00《关于对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授权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301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0%;反对4829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8%;弃权3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63%;反对4829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6股份总数的10.6863%;弃权3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授权的议案》。
(九)议案9.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69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8%;反对396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2%;弃权3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5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73%;反对396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56%;弃权3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陈农、林群超
3、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7四、备查文件目录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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