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评价活动,来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责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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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相关线索时,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
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如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三)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四)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六)应当客观地披露所了解到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匿不报;
(七)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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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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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规定由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查阅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有权查阅公司的信息系统及存储的信息;
(二)有权参与或列席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研讨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对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取得调查
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时答复有关询问;
(五)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
整改情况,实施后续审查;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与财务信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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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通知审计对象;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并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四)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
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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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由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有权提出处理或处罚的建议,报请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